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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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研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相對人即債務人智達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伍角貳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