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12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輝股份有限公司、 葉麗娜 、 池晏 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由聲請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