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曾瑞珠 被告 曾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陳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暨其上嘉義市○○段○○段○○○○○○○○○○號門牌編號嘉義市○○街○○○巷○號建物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經核並無明顯不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計算式:3,000,000×1/2(原告應有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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