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明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4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3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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