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被告 黃嘉瑩黃桂蘭 被告 孫宇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嘉瑩即黃桂蘭、孫宇強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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