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87號聲請人 林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秀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本票之票面記載約定利率為「每百元日息0.05」即年利
率18.25%,聲請人卻請求按年利率「18.75%」計算利息,顯逾約定之利率,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具狀敘明或更正之。
㈡本件聲請狀之事實理由記載:准予對「相對人 謝念華 」強制
執行等語,然謝念華並非本件之相對人,該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敘明或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