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聲請人 林日升 即 林陳嘉青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林陳嘉青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林陳嘉青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系爭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提出林陳嘉青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五、請具狀確認系爭股票之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股務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證明不符)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