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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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0號原告 陳東溢 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林延文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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