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破產和解事件,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