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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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UPALAPHO
男30歲民國6(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UPALAPHONGTAWAN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UPALAPHONGTAWAN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日起執行羈押,94年5月2日第1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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