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6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提出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4AM584223汽車之行車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王淇梓法官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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