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4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 吳昀潔 原名 吳秋娥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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