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243號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52,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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