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林豐祥
被 上訴人 廖蘇基金
右上訴人林豐祥與與被上訴人廖蘇基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七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