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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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5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00000000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戊000000000於民國94年11月25日邀同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4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25日起至97年11月25日止,共分36期,並應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 簡慈瓊 自97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
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而被告
乙○○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貸款契約書、放款基準利率調整明細表、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
詢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