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同年五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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