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1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林彥甫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15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相關費用查詢分期未入帳查詢、
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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