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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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三○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妨害風化罪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