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汪文豪
郭致良
被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敦仁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法定代理人 賴信澤
被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垂紀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莊鈞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權利質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