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醫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醫小字第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二、請敘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原告何損害係被告侵權行為所致
  、被告具體侵權行為事實)、請求權法律依據以及請求損賠
  各項目、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物與單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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