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970元,及自民國
9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6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甲○○、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