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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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捌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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