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廉
訴訟代理人  顏良螢
被   告  張光禹
被   告  盧海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6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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