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益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益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應更正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陳宏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0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入監服刑,迨96年3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218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聲減字第3號裁定,就前案之科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後,與後案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99年2月8日確定而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宏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陳宏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0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入監服刑,迨96年3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218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聲減字第3號裁定,就前案之科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後,與後案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99年2月8日確定而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無視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效力,未於期限內遵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錯失法院為杜絕家庭暴力發生,導正其正確認知觀念之美意,惟犯罪情節尚非甚重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767號被告陳宏益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北屯區四民里長生巷1之18號居臺中市○區○○路2段29號9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益曾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4月減為2月),嗣經裁定減刑及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99年2月8日上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時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陳宏益係 陳婭瑄 之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宏益前於99年間,對陳婭瑄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4月7日,以100年度家護字第11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陳宏益不得對陳婭瑄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騷擾行為,並應完成24週共48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內容:親職教育、法律教育),於100年5月9日下午5時前,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處,接受上述輔導之安排。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陳宏益明知有上開保護令且不得違反關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經臺中市政府通知其應於100年8月20日中午12時、同年9月24日中午12時、同年12月31日中午12時,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美德醫療大樓1樓團體治療室報到,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仍無故未前往接受處遇課程,致無法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之內容。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11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1年1月18日家防護字第1010000462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月11日中市衛心字第1010002798號函、臺中市政府100年8月9日府授衛心字第1000155288號函、臺中市政府100年9月7日府授衛心字第100177787號函、臺中市政府100年12月19日府授衛心字第1000247457號函、臺中市政府送達證書3紙、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3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檢察官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孟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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