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215號原告 黃林 賽花兼訴訟代理人 黃乘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 彥律師被告 華浩翔 兼訴訟代理人 華海富
劉世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99年7月13日以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乘坤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黃林賽花 新臺幣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分別為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之訴,原告得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黃乘坤新臺幣100萬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林賽花新臺幣100萬元。」(99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卷第2頁),嗣於民國99年10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二人新臺幣共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6頁),又於99年10月25日以書狀追加被告華海富、劉世婉,且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乘坤新臺幣100萬元;給付原告黃林賽花新臺幣10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80頁)。後於99年11月25日當庭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二)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乘坤新臺幣1,003,372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林賽花新臺幣995,46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第1、2項之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207頁、第221頁)。嗣於101年6月18日以民事變更聲明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乘坤新臺幣936,202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林賽花新臺幣981,55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第1、2項之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㈡第24頁)經核上開原告所為訴之變更,顯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主張,該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將所請求金額調整並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亦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表示對於原告減縮聲明無意見(見本院卷㈡第27頁),而為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另被告主張原告黃乘坤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所附委任狀上,原告黃林賽花之簽名,並非原告黃林賽花親簽,且非原告黃林賽花本意云云,然查,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所附委任狀上,本即蓋用有原告黃林賽花之印文,且經原告於99年10月15日提出原告黃林賽花之委任狀,嗣本件委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輔助律師時,亦提出蓋用有原告黃林賽花指印之委任狀,再衡諸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二人為配偶關係,原告黃林賽花授權原告黃乘坤全權本件損害賠償事宜,亦符常情,而被告空言否認原告黃林賽花有起訴之真意,容有誤會,礙難採憑,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華浩翔於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許,騎乘重型機車(按
應為輕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沿 臺北市 ○○區○○○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時,竟疏於注意而不慎撞及原告黃乘坤所騎乘之輕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致原告黃乘坤及其所搭載之原告黃林賽花當場倒地(下稱系爭事故)。原告黃乘坤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右胸挫傷、兩上肢、兩下肢挫傷及擦破傷多處、左足踝扭傷之傷害;原告黃林賽花則受有頭部外傷、腦挫傷、兩下肢挫傷、擦破傷多處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又被告華浩翔肇事時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被告華浩翔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華海富、劉世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2人因被告華浩翔之行為致頭部遭受撞擊,至今仍出現頭痛、暈眩、嘔吐等症狀,原告黃乘坤之左眼於事發後另產生視網膜格子狀變性合併多處缺損未伴有剝離之傷害,原告黃林賽花則於車禍後逐漸喪失聽力,自有就醫治療以回復原狀之必要。況原告2人為年近70歲之老人,身體機能已遠不如常人,一旦受傷非但難以復原,更易加速身體機能之退化,原告黃乘坤眼部病變及黃林賽花之聽力受損均係車禍始發生,之前從未有過相關就醫紀錄。再者,原告黃乘坤國小畢業後即從事農林、建築工地臨時工,收入不穩定,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已無工作,而原告黃林賽花亦無固定工作,專職家管,原告2人雖育有3子女,但家中經濟僅依憑長子 黃進福 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2,000元之薪資收入支撐,且黃進福尚須繳納高額房貸,無力扶養原告2人,僅能由家中親屬互相照護,更無餘裕聘用看護,是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項目如99年12月24日準備㈢狀所示(詳後述),至於減縮聲明部分是以請求損害賠償項目之金額為基準再扣除強制險獲理賠等部分,其金額分別為原告黃林賽花為13,908元、原告黃乘坤為17,170元,至於扣除之序先由本件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計程車費,其次為看護費、慰撫金,至於刑庭和解金五萬元則由原告二人各取得一半,並先由精神慰撫金中扣除等語。
㈡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項目如下:
⒈原告黃乘坤部分:醫療費用32,882元、就醫往返之計程車費
38,270元、看護費用20萬元(每日2000元,100日,共計20萬元)、精神慰撫金732,220元。
⒉原告黃林賽花部分:醫療費用7,836元、就醫往返之計程車
費5,515元、看護費用36萬元(每日2000元,180日,共計36萬元)、精神慰撫金622,109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乘坤936,20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林賽花981,55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第1、2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事故發生後,原告黃林賽花經診斷有腦震盪跡象,而被告對於原告黃林賽花之醫療、計程車費及每月給予慰問金2,000至3,000元不等,共27,363元;另被告業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先賠償原告5萬元,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應扣除上開金額。就原告所請求之醫療費用,原告黃乘坤之眼科醫療行為、原告黃林賽花之耳科、耳鼻喉科醫療行為與本件交通事故所造成之傷害無關,應不得為請求,另原告為看診所支出之交通費用,如所提出之車資收據與看診日期不符,其支出即與本件事故無關,該部分請求無理由。又原告所主張之看護費用無所據,慰撫金亦屬過高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華浩翔於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按應為輕型機車,見偵查卷第29頁)沿臺北市○○區○○○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時,竟疏於注意而不慎撞及原告黃乘坤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致原告黃乘坤及其所搭載之原告黃林賽花當場倒地,原告黃乘坤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胸挫傷、兩上肢、兩下肢挫傷及擦破傷多處、左足踝扭傷之傷害,原告黃林賽花則受有頭部外傷、腦挫傷、兩下肢挫傷、擦破傷多處之傷害。本件事實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5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30日,嗣經本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15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265頁)。
㈡被告華海富投保之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別理賠原
告黃林賽花為13,908元、原告黃乘坤為17,170元,被告於刑事庭已給付之和解金5萬元及另給付13,600元部分,兩造均同意由原告各取得二分之一,並由原告所請求之慰撫金中扣除(見本院卷㈡第7頁、第26頁至第26頁反面)。
四、得心證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華浩翔於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時,竟疏於注意而不慎撞及原告黃乘坤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致原告黃乘坤及其所搭載之原告黃林賽花當場倒地,並受有系爭傷害,又被告華浩翔肇事時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華海富、劉世婉為被告華浩翔之法定代理人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雖不否認有與原告發生上開系爭交通事故,且亦不爭執被告華浩翔對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及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然仍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因就醫往返所支出之交通費用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之看護費用有無理由?㈣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有無理由?是否為當?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於上揭時地之過失傷害,致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被告並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5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30日,嗣經本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15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屬實,且被告亦不否認被告華浩翔對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及被告華浩翔、華海富、劉世婉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被告華浩翔上開行為,顯已不法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而被告華浩翔之過失傷害行為與原告之傷害結果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華浩翔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之責,及請求華海富、劉世婉應與被告華浩翔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先予敘明。
㈡本件被告華浩翔上開過失傷害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致
原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茲就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請求之各項賠償項目及金額,逐項審酌如下:
⒈原告黃乘坤請求之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部分:
⑴本件原告黃乘坤主張因系爭事故而於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高
市立小港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高雄市立中醫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醫內科之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32,882元,經查:
①原告黃乘坤所提出之如附表一、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九之
醫療單據共計17,642元(計算式:9,947+1,737+5,218+740=17,642),業據其提出各該支出之單據影本為證(見本院99年度 司北 調字第580號卷《下稱調字卷》第97頁、第99頁至第103頁、第105頁至第108頁,本院卷㈠第28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39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45頁、第86頁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108頁、第110頁、第211頁至第213頁),且依原告黃乘坤所受傷害及各收據載明治療費別或購買項目,應屬治療上之必要費用,另其中申領證明書、病歷資料之費用部分,亦係為原告黃乘坤須證明傷勢及治療情形所支出,亦屬必要,自應准許。
②另原告黃乘坤主張因系爭事故而於高雄市立中醫醫院、益群
中醫診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醫內科就診支出如附表七之所示之醫療單據共計8,870元,亦有各該支出之單據影本為證(見本院調字卷第95頁、第98頁、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4頁、第109頁,本院卷㈠第29頁、第31頁、第34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83頁、第85頁、第107頁至第109頁),且依原告黃乘坤所受傷害及各收據載明治療費別或購買項目,並經原告黃乘坤陳明因需長期調養,長期服用西藥恐損及腸胃及肝腎功能始服用中藥等語,衡諸原告黃乘坤所受傷害及其年事已高等情狀,應屬治療上之必要費用,而其中煎藥器之費用部分,亦係原告黃乘坤因系爭事故而購買之醫療輔助用具支出,均屬必要,自應准許。
③至原告黃乘坤主張如附表八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高雄市立
民生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之眼科就診支出醫療費用計6,37
0元,固有各該支出之單據影本(見本院調字卷第93頁、第96頁、第98頁、第100頁、第105頁、第107頁、第110頁,本院卷㈠第35頁、第40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4頁至第96頁、第99頁、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4頁至第107頁、第212頁至第213頁)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99年5月29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調字卷第77頁)在卷為憑,然核諸刑事案件中函詢被告黃乘坤就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函覆結果,難認與其因系爭事故所受之傷害有何關聯,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99年
8月25日北市醫仁字第09931388600號函(見本院卷㈠第332頁至第333頁)在卷可稽,原告黃乘坤復未舉證前開就診病症與系爭事故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請求,礙難准許。
④綜上,原告黃乘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
書)26,512元(計算式:17,642+8,870=26,512),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屬無據。
⒉原告黃林賽花請求之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部分:
⑴本件原告黃林賽花主張因系爭事故而於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就診支出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12,836元,嗣自認被告已有另支付5,000元,僅請求7,836元(見本院卷㈠第221頁反面),經查:
①原告黃林賽花所提出之如附表三、附表十之醫療單據共計11
,664元(計算式:10,204+1,460=11,664元),業據其提出各該支出之單據影本為證(見調字卷第103頁、本院卷㈠第133頁至第139頁)且依原告黃林賽花所受傷害及各單據載明治療費別或購買項目,應屬治療上之必要費用,另其中申領證明書之費用部分,亦係為原告黃林賽花須證明傷勢及治療情形所支出,亦屬必要。
②另原告黃林賽花主張如附表十一於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高雄
榮民總醫院之耳科、耳鼻喉科就診,支出醫療費用計1,172元,雖有該等支出之單據影本(見本院卷㈠第135頁、第136頁、第215頁)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9年5月24日診斷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5月28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調字卷第65頁至第66頁)在卷為憑,然核諸刑事案件中函詢被告黃林賽花就診之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覆結果,尚難認與原告黃林賽花因系爭事故所受之傷害有何關聯,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99年
8月24日高市民醫病字第0990005471號及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9月7日北總神字第0990018770號函(見本院卷㈠第334頁至第335頁)在卷可考,原告黃林賽花迄未舉證該就診病症與系爭事故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應非屬必要費用,礙難准許。
③綜上,原告黃林賽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含診斷證
明書)7,836元,尚應扣除前開不得請求之費用即如附表十一所示,於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支出醫療費用計1,172元部分,是原告黃林賽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6,664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⒊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請求因就醫往返所支出之交通費用部分:
⑴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主張因上開傷勢,就醫往返之費用,
分別請求38,270元、5,515元云云,經被告否認,並辯以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所提出之交通單據與看診時間不符,且原告黃乘坤因去眼科就診而支出之交通費,原告黃林賽花因耳科、耳鼻喉科就診而支出之交通費部分,均為無理由等語。
⑵就原告黃乘坤請求就醫往返之費用38,270元,核諸其所提出
之單據(見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32頁、第214頁),與前開原告黃乘坤前往如附表一、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所示醫療院所就診之日期交相比對,其中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單據部分為無原告黃乘坤相應之就診記錄或前往眼科就診之交通費用,共計15,900元,自應予以扣除,則其餘部分總計共22,370元(計算式:38,270-15,900=22,370),原告黃乘坤之請求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屬無據。
⑶而原告黃林賽花請求就醫往返之費用5,515元,核諸其所提
出如附表十二之單據(見本院卷㈠第140頁至第143頁),與前開原告黃林賽花前往如附表三、附表十所示醫療院所就診之日期交相比對,互核相符,是原告黃林賽花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
⑷綜上,原告黃乘坤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
損害為22,81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而原告黃林賽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損害5,515元,為有理由。
⒋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請求之看護費用部分:
⑴本件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主 張渠 等為年近70歲之老人,身
體機能已遠不如常人,一旦受傷非但難以復原,更易加速身體機能之退化,且雖育有3子女,但家中經濟僅依憑訴外人 即渠 等長子黃進福每月22,000元之薪資收入支撐,且訴外人黃進福尚須繳納高額房貸,無力扶養原告,僅能由家中親屬互相照護,更無餘裕聘用看護,然原告黃乘坤所需看護時間為100天,原告黃林賽花所需看護時間則為180天,依一般全日看護行情每日2,000元計算,分別請求看護費200,000元、360,000元云云,為被告所否認。
⑵經查,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主張所需看護時間及看護必要
部分,遍查全卷僅有被告黃林賽花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99年
2月12日診斷證明書載明:「於98年9月30日至98年10月2日住院治療。」等語(見附民卷第14頁),可資認定原告黃林賽花於該等住院治療期間,有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而須專人24小時照顧之情事,此外,業據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自認並無證明資料,且亦表明不送鑑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是除原告黃林賽花住院期間以外,尚難憑以認定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有因系爭事故,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而須專人24小時照顧之情事及必要,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復未能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則原告黃乘坤請求看護費200,000元部分,自難准許,而原告黃林賽花請求看護費用於6,000元部分(計算式:2,000元×3=6,000元)之範圍內應屬合理,超過此部份之請求,原告黃林賽花並無法證明為因系爭事故而支出之必要費用,不應准許。
⒌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請求之慰撫金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⑵經查,原告黃乘坤因本件系爭事故受有頭部外傷、右胸挫傷
、兩上肢、兩下肢挫傷及擦破傷多處、左足踝扭傷之傷害,原告黃林賽花則受有頭部外傷、腦挫傷、兩下肢挫傷、擦破傷多處等傷害,原告黃林賽花並曾住院治療,已如前述,足見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所受傷害尚非輕微,精神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又原告黃乘坤國小畢業後即從事農林、建築工地臨時工,收入不穩定,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已無工作,而原告黃林賽花亦無固定工作,專職家管,被告華浩翔則尚就讀大學中,被告華海富則為專科學校畢業,然具極重度器障,目前無業,被告劉世婉為高職畢業,任職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院,擔任總機工作,每月薪資36,635元,被告華海富並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分別經兩造陳明在卷,且有被告華浩翔之國立師範大學學生證、被告華海富之殘障手冊、新北市中和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297頁、第300頁、第323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並參以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另持有高雄市鳳山區之不動產,而被告華浩翔、華海富則名下均無財產,被告劉世婉98年度有薪資、營利及利息所得合計約40餘萬元,99年度亦有薪資及利息所得合計約40餘萬元,且尚有新北市中和區之不動產,有原告及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9頁至第288頁),是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所得、財產、經濟狀況、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傷勢之輕重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黃乘坤請求732,220元,原告黃林賽花請求622,109元之精神慰撫金,均尚嫌過高,其中原告黃乘坤部分應以50,000元為適當,至原告黃林賽花部分,則應以20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均難謂有據,不應准許。
⒍綜上,原告黃乘坤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財產上、非財產上
損害合計為98,882元(計算式: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26,512元+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22,370元+精神慰撫金50,000元=98,882元);原告黃林賽花則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合計為218,179元(計算式: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6,664元+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5,515元+看護費用6,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218,179元)。
㈢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本件請求金額應分別扣除已領取之保
險金17,170元、13,908元,及被告給付之和解金50,000元及另給付之13,600元各二分之一,是原告黃乘坤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50,352元,原告黃林賽花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172,471元:
⒈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
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已分別向被告華海富投保之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領汽車強制責任險醫療費用保險金17,170元、13,908元(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有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所提出之強制險傷害醫療給付費用明細檢核表(見本院卷第337頁至第338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㈡),揆諸上揭規定,應自上揭損害賠償額中扣除。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並表明扣除之順序,依序由渠等請求之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看護費用、慰撫金扣除(見本院卷㈡第26頁)。
⒉另被告業於刑事庭審理中給付和解金50,000元及另給付13,6
00元部分,兩造均同意由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各取得二分之一,並由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所請求之慰撫金中扣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㈡),自應予扣除。⒊承上所述,原告黃乘坤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為49,912元
(計算式: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9,342元【計算式:26,512-17,170=9,342】+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22,370元+精神慰撫金18,200元【計算式:50,000-25,000-6,800=18,200】=49,912元);原告黃林賽花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為172,471元(計算式:醫療費用【含診斷證明書】0元+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0元+看護費用4,271元+精神慰撫金168,200元【計算式:(6,664+5,515+6,000-13,908)+(200,000-25,000-6,800)=172,471】),是原告黃乘坤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49,912元,原告黃林賽花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72,471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金額,為無理由,均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華浩翔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有過失,致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受有損害,被告華海富、劉世婉為被告華浩翔之法定代理人,是被告華浩翔、華海富、劉世婉自應連帶對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雖得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合計為98,882、218,179元,惟應扣除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已領取之保險金、刑事庭審理中給付和解金50,000元及另給付13,600元後,則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分別為49,912元、172,471元。從而,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7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黃乘坤49,91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黃林賽花172,47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勝訴部分,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惟因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被告雖均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然本院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職權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黃乘坤、黃林賽花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邱蓮華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一:
明台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黃乘坤強制險傷害醫療給付費用明細表: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99年3月9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290元│卷(一)頁102││├──────┼─────────┼────────┼────────────┼─────────┤│99年4月13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80元│卷(一)頁98││├──────┼─────────┼────────┼────────────┼─────────┤│99年4月21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60元│卷(一)頁98││├──────┼─────────┼────────┼────────────┼─────────┤│99年4月26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90元│卷(一)頁101││├──────┼─────────┼────────┼────────────┼─────────┤│99年5月3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290元│卷(一)頁101││├──────┼─────────┼────────┼────────────┼─────────┤│99年5月24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150元│卷(一)頁100││├──────┼─────────┼────────┼────────────┼─────────┤│99年5月25日│小港醫院神經科│440元│卷(一)頁98││├──────┼─────────┼────────┼────────────┼─────────┤│99年6月7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290元│卷(一)頁100││├──────┼─────────┼────────┼────────────┼─────────┤│99年6月8日│小港醫院神經科│740元│卷(一)頁97││├──────┼─────────┼────────┼────────────┼─────────┤│99年6月14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410元│卷(一)頁99│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340元│├──────┼─────────┼────────┼────────────┼─────────┤│99年6月21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50元│卷(一)頁97││├──────┼─────────┼────────┼────────────┼─────────┤│99年6月22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40元│卷(一)頁97││├──────┼─────────┼────────┼────────────┼─────────┤│99年7月1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10元│調字卷頁102、卷(一)頁93││├──────┼─────────┼────────┼────────────┼─────────┤│99年7月13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10元│調字卷頁106、卷(一)頁91││├──────┼─────────┼────────┼────────────┼─────────┤│99年7月20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30元│調字卷頁101、卷(一)頁93││├──────┼─────────┼────────┼────────────┼─────────┤│99年7月20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40元│調字卷頁108、卷(一)頁94││├──────┼─────────┼────────┼────────────┼─────────┤│99年7月27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90元│調字卷頁103、卷(一)頁90││├──────┼─────────┼────────┼────────────┼─────────┤│99年8月4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40元│調字卷頁100、卷(一)頁94││├──────┼─────────┼────────┼────────────┼─────────┤│99年8月5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10元│調字卷頁100、卷(一)頁93││├──────┼─────────┼────────┼────────────┼─────────┤│99年8月16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10元│調字卷頁97、卷(一)頁90││├──────┼─────────┼────────┼────────────┼─────────┤│99年8月17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30元│調字卷頁99、卷(一)頁90││├──────┼─────────┼────────┼────────────┼─────────┤│99年9月9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20元│卷(一)頁42、87││├──────┼─────────┼────────┼────────────┼─────────┤│99年9月21日│聯合醫院針灸科│560元│卷(一)頁39、107│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100元。│├──────┼─────────┼────────┼────────────┼─────────┤│99年9月23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20元│卷(一)頁32、87││├──────┼─────────┼────────┼────────────┼─────────┤│99年9月28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10元│卷(一)頁30、86││├──────┼─────────┼────────┼────────────┼─────────┤│99年10月9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20元│卷(一)頁29、87││├──────┼─────────┼────────┼────────────┼─────────┤│99年10月26日│聯合醫院中醫針灸│717元│卷(一)頁21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200元。│├──────┼─────────┼────────┼────────────┼─────────┤│合計││9,947元││明台保險公司合計已││││(卷內單據金額)││給付8,900元。│└──────┴─────────┴────────┴────────────┴─────────┘附表二:
明台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黃乘坤強制險交通費用明細表: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99年3月9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20││├──────┼─────────┼────────┼────────────┼─────────┤│99年4月13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120│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4月2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140│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5月3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21││├──────┼─────────┼────────┼────────────┼─────────┤│99年5月2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41││├──────┼─────────┼────────┼────────────┼─────────┤│99年5月25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121│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6月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21││├──────┼─────────┼────────┼────────────┼─────────┤│99年6月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12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6月1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500元│卷(一)頁12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330元。│├──────┼─────────┼────────┼────────────┼─────────┤│99年6月2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41││├──────┼─────────┼────────┼────────────┼─────────┤│99年6月2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12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7月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調字卷頁94、卷(一)頁119││├──────┼─────────┼────────┼────────────┼─────────┤│99年7月13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調字卷頁98、卷(一)頁117││├──────┼─────────┼────────┼────────────┼─────────┤│99年7月2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調字卷頁94、卷(一)頁119││├──────┼─────────┼────────┼────────────┼─────────┤│99年7月2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520元│調字卷頁103、卷(一)頁117│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330元。│├──────┼─────────┼────────┼────────────┼─────────┤│99年7月2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調字卷頁106、卷(一)頁117││├──────┼─────────┼────────┼────────────┼─────────┤│99年8月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調字卷頁10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8月16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司北調卷頁99卷(一)頁117│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8月1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調字卷頁99、卷(一)頁120││├──────┼─────────┼────────┼────────────┼─────────┤│99年9月9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65、114│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9月23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50、114│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30元。│├──────┼─────────┼────────┼────────────┼─────────┤│99年9月2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51、114│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280元。│├──────┼─────────┼────────┼────────────┼─────────┤│99年10月26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20元│卷(一)頁214│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380元。│├──────┼─────────┼────────┼────────────┼─────────┤│99年4月26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40│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280元。│├──────┼─────────┼────────┼────────────┼─────────┤│合計││8,940元││明台保險公司合計已││││(卷內單據金額)││給付8,270元。│└──────┴─────────┴────────┴────────────┴─────────┘附表三:
明台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黃林賽花強制險傷害醫療給付費用明細表: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99年2月6日│聯合醫院住院收據│4,808元│卷(一)頁138│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833元。│├──────┼─────────┼────────┼────────────┼─────────┤│99年2月9日│聯合醫院神經內科│370元│卷(一)頁138││├──────┼─────────┼────────┼────────────┼─────────┤│99年3月19日│聯合醫院神經內科│330元│卷(一)頁139││├──────┼─────────┼────────┼────────────┼─────────┤│99年4月19日│聯合醫院神經內科│560元│卷(一)頁139│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510元。│├──────┼─────────┼────────┼────────────┼─────────┤│99年4月26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90元│卷(一)頁134││││││││├──────┼─────────┼────────┼────────────┼─────────┤│99年5月10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370元│卷(一)頁134││├──────┼─────────┼────────┼────────────┼─────────┤│99年5月14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473元│卷(一)頁137│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100元。│├──────┼─────────┼────────┼────────────┼─────────┤│99年5月21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520元│卷(一)頁137││├──────┼─────────┼────────┼────────────┼─────────┤│99年5月24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150元│卷(一)頁133││├──────┼─────────┼────────┼────────────┼─────────┤│99年5月28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740元│卷(一)頁136││├──────┼─────────┼────────┼────────────┼─────────┤│99年6月18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523元│卷(一)頁138│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200元。│├──────┼─────────┼────────┼────────────┼─────────┤│99年6月21日│民生醫院神經內科│450元│卷(一)頁133││├──────┼─────────┼────────┼────────────┼─────────┤│99年6月29日│榮民醫院神經內科│520元│調字卷頁103、卷(一)頁136││├──────┼─────────┼────────┼────────────┼─────────┤│98年10月2日│臺北聯合醫院膳食費│││卷內單據,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540元。│├──────┼─────────┼────────┼────────────┼─────────┤│合計││10,204元││明台保險公司合計已││││(卷內單據金額)││給付10,023元。│└──────┴─────────┴────────┴────────────┴─────────┘附表四:
明台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黃林賽花強制險交通費用明細表: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99年2月6日│警光無線電計程車│245元│卷(一)頁143││├──────┼───────────┼────────┼───────┼─────────┤│99年3月19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4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380元。│├──────┼───────────┼────────┼───────┼─────────┤│99年5月1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40││├──────┼───────────┼────────┼───────┼─────────┤│99年5月21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42││├──────┼───────────┼────────┼───────┼─────────┤│99年5月28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43││├──────┼───────────┼────────┼───────┼─────────┤│99年6月18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1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40元。│├──────┼───────────┼────────┼───────┼─────────┤│99年6月29日│計程車收據│490元│調字卷頁104│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60元。│├──────┼───────────┼────────┼───────┼─────────┤│99年2月9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4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380元。│├──────┼───────────┼────────┼───────┼─────────┤│99年4月19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4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380元。│├──────┼───────────┼────────┼───────┼─────────┤│99年5月14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42│明台保險公司已給付││││││440元。│├──────┼───────────┼────────┼───────┼─────────┤│合計││4,245元││明台保險公司合計已││││(卷內單據金額)││給付3,885元。│└──────┴───────────┴────────┴───────┴─────────┘附表五:
原告黃乘坤保險未給付之醫療費用明細表(骨科):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99年3月8日│榮民總醫院骨科│510元│卷(一)頁103│├──────┼───────────┼────────┼───────┤│99年3月8日│榮民總醫院骨科│100元│卷(一)頁103│├──────┼───────────┼────────┼───────┤│99年4月29日│榮民總醫院骨科│550元│卷(一)頁104│├──────┼───────────┼────────┼───────┤│99年6月14日│榮民總醫院骨科│67元│卷(一)頁102│├──────┼───────────┼────────┼───────┤│99年6月14日│榮民總醫院骨科│510元│卷(一)頁103│├──────┼───────────┼────────┼───────┤│合計││1,737元││└──────┴───────────┴────────┴───────┘附表六:
原告黃乘坤保險未給付之醫療費用明細表(神經內科、內科):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99年3月18日│聯合醫院神經內科│290元│卷(一)頁106│├──────┼───────────┼────────┼────────────┤│99年5月21日│榮民總醫院內科│389元│卷(一)頁105│├──────┼───────────┼────────┼────────────┤│99年6月13日│民生醫院內科急診│400元│卷(一)頁100│├──────┼───────────┼────────┼────────────┤│99年6月29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474元│調字卷頁106、卷(一)頁92│├──────┼───────────┼────────┼────────────┤│99年7月6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480元│調字卷頁105、卷(一)頁92│├──────┼───────────┼────────┼────────────┤│99年7月28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362元│調字卷頁108、卷(一)頁92│├──────┼───────────┼────────┼────────────┤│99年8月10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362元│調字卷頁99、卷(一)頁91│├──────┼───────────┼────────┼────────────┤│99年8月20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362元│調字卷頁93、卷(一)頁84│├──────┼───────────┼────────┼────────────┤│99年9月3日│大同醫院神經科│155元│卷(一)頁42、88│├──────┼───────────┼────────┼────────────┤│99年9月7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362元│卷(一)頁45、110│├──────┼───────────┼────────┼────────────┤│99年9月11日│大同醫院神經科│175元│卷(一)頁44、89│├──────┼───────────┼────────┼────────────┤│99年9月16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362元│卷(一)頁41、110│├──────┼───────────┼────────┼────────────┤│99年9月24日│大同醫院神經科│155元│卷(一)頁33、88│├──────┼───────────┼────────┼────────────┤│99年10月5日│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500元│卷(一)頁30、110│├──────┼───────────┼────────┼────────────┤│99年10月8日│大同醫院神經科│195元│卷(一)頁28、89│├──────┼───────────┼────────┼────────────┤│99年10月22日│大同醫院神經科│195元│卷(一)頁211│├──────┼───────────┼────────┼────────────┤│合計││5,218元││└──────┴───────────┴────────┴────────────┘附表七:
原告黃乘坤保險未給付之醫療費用明細表(中醫科相關):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99年7月19日│中醫醫院內診│800元│調字卷頁101、卷(一)頁83││││││├──────┼───────────┼────────┼────────────┤│99年7月19日│益群中醫診所煎藥器收據│1,600元│調字卷頁109、卷(一)頁83│├──────┼───────────┼────────┼────────────┤│99年7月24日│中醫醫院內診│450元│調字卷頁95、卷(一)頁83│├──────┼───────────┼────────┼────────────┤│99年7月31日│中醫醫院傷診│248元│調字卷頁104、卷(一)頁83│├──────┼───────────┼────────┼────────────┤│99年8月4日│中醫醫院婦科│500元│調字卷頁98、卷(一)頁83│├──────┼───────────┼────────┼────────────┤│99年8月7日│中醫醫院內診│350元│調字卷頁95、卷(一)頁83│├──────┼───────────┼────────┼────────────┤│99年8月13日│中醫醫院內診│532元│調字卷頁104、卷(一)頁83│├──────┼───────────┼────────┼────────────┤│99年8月21日│中醫醫院內診│532元│調字卷頁102、卷(一)頁83│├──────┼───────────┼────────┼────────────┤│99年8月23日│聯合醫院中醫內科│140元│卷(一)頁47、109│├──────┼───────────┼────────┼────────────┤│99年8月31日│中醫醫院內診│700元│卷(一)頁36、85│├──────┼───────────┼────────┼────────────┤│99年9月6日│聯合醫院中醫傷科│140元│卷(一)頁43、108│├──────┼───────────┼────────┼────────────┤│99年9月6日│聯合醫院中醫傷科│460元│卷(一)頁46、108│├──────┼───────────┼────────┼────────────┤│99年9月13日│中醫醫院內診│500元│卷(一)頁34、85│├──────┼───────────┼────────┼────────────┤│99年9月15日│聯合醫院中醫內科│560元│卷(一)頁44、108│├──────┼───────────┼────────┼────────────┤│99年9月21日│聯合醫院針灸科│30元│卷(一)頁38、107│├──────┼───────────┼────────┼────────────┤│99年9月25日│中醫醫院內診│268元│卷(一)頁37、85│├──────┼───────────┼────────┼────────────┤│99年10月4日│聯合醫院中醫內科│560元│卷(一)頁31、109│├──────┼───────────┼────────┼────────────┤│99年10月11日│中醫醫院內診│500元│卷(一)頁29、85│├──────┼───────────┼────────┼────────────┤│合計││8,870元││└──────┴───────────┴────────┴────────────┘附表八:
原告黃乘坤保險未給付之醫療費用明細表(眼科相關):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99年2月5日│聯合醫院高齡視力障礙│330元│卷(一)頁106│├──────┼───────────┼────────┼─────────────┤│99年2月26日│聯合醫院眼科│290元│卷(一)頁106│├──────┼───────────┼────────┼─────────────┤│99年3月20日│聯合醫院眼科│50元│卷(一)頁105│├──────┼───────────┼────────┼─────────────┤│99年4月19日│民生醫院眼科│310元│卷(一)頁102│├──────┼───────────┼────────┼─────────────┤│99年5月10日│民生醫院眼科│310元│卷(一)頁101│├──────┼───────────┼────────┼─────────────┤│99年5月22日│聯合醫院眼科│290元│卷(一)頁105│├──────┼───────────┼────────┼─────────────┤│99年5月29日│聯合醫院眼科│390元│卷(一)頁104│├──────┼───────────┼────────┼─────────────┤│99年6月19日│聯合醫院眼科│0元│調字卷頁110、卷(一)頁96│├──────┼───────────┼────────┼─────────────┤│99年6月21日│民生醫院眼科│310元│卷(一)頁99│├──────┼───────────┼────────┼─────────────┤│99年7月7日│聯合醫院眼科│310元│調字卷頁98、卷(一)頁96│├──────┼───────────┼────────┼─────────────┤│99年7月12日│民生醫院眼科│410元│調字卷頁107、卷(一)頁91│├──────┼───────────┼────────┼─────────────┤│99年7月16日│聯合醫院眼科│390元│調字卷頁105、卷(一)頁95│├──────┼───────────┼────────┼─────────────┤│99年7月26日│民生醫院眼科│290元│調字卷頁96、卷(一)頁85│├──────┼───────────┼────────┼─────────────┤│99年8月2日│榮民總醫院眼科│450元│調字卷頁100、卷(一)頁94│├──────┼───────────┼────────┼─────────────┤│99年8月9日│聯合醫院眼科│310元│調字卷頁93、卷(一)頁95│├──────┼───────────┼────────┼─────────────┤│99年8月30日│民生醫院眼科│310元│卷(一)頁40、86│├──────┼───────────┼────────┼─────────────┤│99年9月14日│聯合醫院眼科│310元│卷(一)頁40、107│├──────┼───────────┼────────┼─────────────┤│99年9月27日│民生醫院眼科│310元│卷(一)頁35、86│├──────┼───────────┼────────┼─────────────┤│99年10月26日│聯合醫院眼科│690元│卷(一)頁212│├──────┼───────────┼────────┼─────────────┤│99年11月8日│民生醫院眼科│310元│卷(一)頁213│├──────┼───────────┼────────┼─────────────┤│合計││6,370元││└──────┴───────────┴────────┴─────────────┘附表九:
原告黃乘坤保險未給付之醫療費用明細表(其它):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99年6月3日│榮民總醫院腎臟科│460元│卷(一)頁104│├──────┼───────────┼────────┼────────────┤│99年6月21日│民生醫院健康體檢科│30元│卷(一)頁99│├──────┼───────────┼────────┼────────────┤│99年7月15日│聯合醫院放射線診斷科│200元│調字卷頁107、卷(一)頁95│├──────┼───────────┼────────┼────────────┤│99年11月1日│聯合醫院申請病歷資料│50元│卷(一)頁213│├──────┼───────────┼────────┼────────────┤│合計││740元││└──────┴───────────┴────────┴────────────┘附表十:
原告黃林賽花保險未給付之醫療費用明細表(可請求部分):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99年3月19日│聯合醫院放射線診斷科│200元│卷(一)頁139│├──────┼───────────┼────────┼───────┤│99年4月21日│小港醫院神經科│400元│卷(一)頁135│├──────┼───────────┼────────┼───────┤│99年5月6日│榮民總醫院骨病科│520元│卷(一)頁137│├──────┼───────────┼────────┼───────┤│99年5月19日│小港醫院神經科│340元│卷(一)頁135│├──────┼───────────┼────────┼───────┤│合計││1,460元││└──────┴───────────┴────────┴───────┘附表十一:
原告黃林賽花保險未給付之醫療費用明細表(耳科、耳鼻喉科):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99年4月21日│小港醫院耳鼻喉科│320元│卷(一)頁135│├──────┼───────────┼────────┼─────────┤│99年6月29日│榮民總醫院耳科│392元│卷(一)頁96、136│├──────┼───────────┼────────┼─────────┤│99年10月28日│榮民總醫院耳科│460元│卷(一)頁215│├──────┼───────────┼────────┼─────────┤│合計││1,172元││└──────┴───────────┴────────┴─────────┘附表十二:
原告黃林賽花之交通費用明細表(可請求):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99年2月6日│警光無線電計程車│245元│卷(一)頁143││├──────┼───────────┼────────┼───────┼─────────┤│99年3月19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42││├──────┼───────────┼────────┼───────┼─────────┤│99年5月1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40││├──────┼───────────┼────────┼───────┼─────────┤│99年5月21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42││├──────┼───────────┼────────┼───────┼─────────┤│99年5月28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43││├──────┼───────────┼────────┼───────┼─────────┤│99年5月19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141││├──────┼───────────┼────────┼───────┼─────────┤│99年2月9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42││├──────┼───────────┼────────┼───────┼─────────┤│99年4月19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42││├──────┼───────────┼────────┼───────┼─────────┤│99年5月14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42││├──────┼───────────┼────────┼───────┼─────────┤│99年5月6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42││├──────┼───────────┼────────┼───────┼─────────┤│99年4月2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460元│卷(一)頁140││├──────┼───────────┼────────┼───────┼─────────┤│99年4月26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40││├──────┼───────────┼────────┼───────┼─────────┤│99年5月2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41││├──────┼───────────┼────────┼───────┼─────────┤│99年6月2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41││├──────┼───────────┼────────┼───────┼─────────┤│合計││5,515元│││││││││└──────┴───────────┴────────┴───────┴─────────┘附表十三:
原告黃乘坤請求就醫往返交通費用明細表(不應准許部分):
┌──────┬───────────┬────────┬────────────┬─────────┐│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99年2月5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11│高齡視力障礙科│├──────┼───────────┼────────┼────────────┼─────────┤│99年2月1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7、123│無就診紀錄│├──────┼───────────┼────────┼────────────┼─────────┤│99年2月1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9、123│無就診紀錄│├──────┼───────────┼────────┼────────────┼─────────┤│99年2月1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9、123│無就診紀錄│├──────┼───────────┼────────┼────────────┼─────────┤│99年2月2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9、123│無就診紀錄│├──────┼───────────┼────────┼────────────┼─────────┤│99年2月26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11│眼科│├──────┼───────────┼────────┼────────────┼─────────┤│99年2月2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6、123│無就診紀錄│├──────┼───────────┼────────┼────────────┼─────────┤│99年3月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6、125│無就診紀錄│├──────┼───────────┼────────┼────────────┼─────────┤│99年3月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6、125│無就診紀錄│├──────┼───────────┼────────┼────────────┼─────────┤│99年3月1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0、125│無就診紀錄│├──────┼───────────┼────────┼────────────┼─────────┤│99年3月1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5、124│無就診紀錄│├──────┼───────────┼────────┼────────────┼─────────┤│99年3月1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0、124│無就診紀錄│├──────┼───────────┼────────┼────────────┼─────────┤│99年3月20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11│眼科│├──────┼───────────┼────────┼────────────┼─────────┤│99年3月2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0、124│無就診紀錄│├──────┼───────────┼────────┼────────────┼─────────┤│99年3月26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5、124│無就診紀錄│├──────┼───────────┼────────┼────────────┼─────────┤│99年3月3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5、124│無就診紀錄│├──────┼───────────┼────────┼────────────┼─────────┤│99年4月5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1、126│無就診紀錄│├──────┼───────────┼────────┼────────────┼─────────┤│99年4月1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1、126│無就診紀錄│├──────┼───────────┼────────┼────────────┼─────────┤│99年4月1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1、126│無就診紀錄│├──────┼───────────┼────────┼────────────┼─────────┤│99年4月1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4、126│無就診紀錄│├──────┼───────────┼────────┼────────────┼─────────┤│99年4月19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121│無就診紀錄│├──────┼───────────┼────────┼────────────┼─────────┤│99年4月2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4、125│無就診紀錄│├──────┼───────────┼────────┼────────────┼─────────┤│99年4月25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4、125│無就診紀錄│├──────┼───────────┼────────┼────────────┼─────────┤│99年5月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2、128│無就診紀錄│├──────┼───────────┼────────┼────────────┼─────────┤│99年5月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2、128│無就診紀錄│├──────┼───────────┼────────┼────────────┼─────────┤│99年5月1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2、127│無就診紀錄│├──────┼───────────┼────────┼────────────┼─────────┤│99年5月16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3、127│無就診紀錄│├──────┼───────────┼────────┼────────────┼─────────┤│99年5月2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3、127│無就診紀錄│├──────┼───────────┼────────┼────────────┼─────────┤│99年5月22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11│無就診紀錄│├──────┼───────────┼────────┼────────────┼─────────┤│99年5月23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3、127│無就診紀錄│├──────┼───────────┼────────┼────────────┼─────────┤│99年5月2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127│無就診紀錄│├──────┼───────────┼────────┼────────────┼─────────┤│99年5月29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90元│卷(一)頁112│眼科│├──────┼───────────┼────────┼────────────┼─────────┤│99年5月3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3、126│無就診紀錄│├──────┼───────────┼────────┼────────────┼─────────┤│99年6月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3、129│無就診紀錄│├──────┼───────────┼────────┼────────────┼─────────┤│99年6月4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2、129│無就診紀錄│├──────┼───────────┼────────┼────────────┼─────────┤│99年6月1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2、129│無就診紀錄│├──────┼───────────┼────────┼────────────┼─────────┤│99年6月15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2、129│無就診紀錄│├──────┼───────────┼────────┼────────────┼─────────┤│99年6月1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4、129│無就診紀錄│├──────┼───────────┼────────┼────────────┼─────────┤│99年6月18日│計程車專用收據│440元│卷(一)頁112│無就診紀錄│├──────┼───────────┼────────┼────────────┼─────────┤│99年6月19日│計程車收據│490元│調字卷頁108、卷(一)頁115│眼科│├──────┼───────────┼────────┼────────────┼─────────┤│99年6月2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4、128│無就診紀錄│├──────┼───────────┼────────┼────────────┼─────────┤│99年6月2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4、128│無就診紀錄│├──────┼───────────┼────────┼────────────┼─────────┤│99年6月3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1、128│無就診紀錄│├──────┼───────────┼────────┼────────────┼─────────┤│99年7月5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48、130│無就診紀錄│├──────┼───────────┼────────┼────────────┼─────────┤│99年7月7日│計程車收據│490元│調字卷頁102、卷(一)頁115│眼科│├──────┼───────────┼────────┼────────────┼─────────┤│99年7月1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7、130│無就診紀錄│├──────┼───────────┼────────┼────────────┼─────────┤│99年7月1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調字卷頁95、卷(一)頁118│眼科│├──────┼───────────┼────────┼────────────┼─────────┤│99年7月16日│計程車收據│490元│調字卷頁104、卷(一)頁115│眼科│├──────┼───────────┼────────┼────────────┼─────────┤│99年7月26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調字卷頁94、卷(一)頁120│眼科│├──────┼───────────┼────────┼────────────┼─────────┤│99年8月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500元│調字卷頁95、卷(一)頁118│眼科│├──────┼───────────┼────────┼────────────┼─────────┤│99年8月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48、131│無就診紀錄│├──────┼───────────┼────────┼────────────┼─────────┤│99年8月9日│計程車收據│490元│調字卷頁97、卷(一)頁115│眼科│├──────┼───────────┼────────┼────────────┼─────────┤│99年8月1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7、131│無就診紀錄│├──────┼───────────┼────────┼────────────┼─────────┤│99年8月1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7、130│無就診紀錄│├──────┼───────────┼────────┼────────────┼─────────┤│99年8月2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49、130│無就診紀錄│├──────┼───────────┼────────┼────────────┼─────────┤│99年8月27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51、114│無就診紀錄│├──────┼───────────┼────────┼────────────┼─────────┤│99年8月3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80元│卷(一)頁65、114│眼科│├──────┼───────────┼────────┼────────────┼─────────┤│99年9月1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49、132│無就診紀錄│├──────┼───────────┼────────┼────────────┼─────────┤│99年9月8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50、132│無就診紀錄│├──────┼───────────┼────────┼────────────┼─────────┤│99年9月20日│計程車收據│150元│卷(一)頁38、111│無就診紀錄│├──────┼───────────┼────────┼────────────┼─────────┤│99年9月20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6、131│無就診紀錄│├──────┼───────────┼────────┼────────────┼─────────┤│99年9月22日│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卷(一)頁65、131│無就診紀錄│├──────┼───────────┼────────┼────────────┼─────────┤│合計││15,9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