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葉民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上列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經當庭徵詢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意見,著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世芳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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