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丙○○
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