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吳正陽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金宗 即張金
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