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林和盛
被 告 陳仲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鑑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信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仲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