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事聲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吳香逸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立明 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