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616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石任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素蜜 等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