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606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即 黃歆貽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陳明本件借款之事實是否為購買汽車周邊之分期貸款(即如寶華銀行消費性商品分期契約書欄所載)。
三、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借支或消費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及利息應分別列計)。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