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笫27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素行非佳,其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有效管理,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笫454條笫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李祥銘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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