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3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敏選任辯護人胡鳳嬌律師被告連清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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