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景文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景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3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4年1月12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1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4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