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8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日合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
訴狀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客觀
交易價額,以此計算本件原告因訴訟所受之利益,再據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
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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