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8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日合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
訴狀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客觀
交易價額,以此計算本件原告因訴訟所受之利益,再據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
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