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一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零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提出原告及被告最新之全戶,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柯盛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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