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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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請人新竹縣芎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聯仕電子化學材料│台北銀行高雄分│00六六0三│貳萬肆仟玖佰柒拾│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0000000││││(股)公司 莊碧陽 │行││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