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72號原告 劉繼榮 被告 宋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有該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惟被告乃柬埔寨籍人士,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之柬埔寨譯文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並未補正後,本院又發函限期命原告補正,並陳明原告如仍未補正,本院因無法進行訴訟而需駁回原告之訴,該函已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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