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3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新小字第310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黃浤秝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貳仟零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黃浤秝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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