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98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
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