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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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國訓 律師
被 告 傑瀧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惠 國際有限公司」記載,應
更正為「惠 國際有限公司」。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
(七)第五行中關於「如附表所示」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文揚
附表:
提繳單位提繳日期月提繳工資停日期扣減之工資
傑瀧國際工業有限公司94.7.00000000.1.0000000x6%x7個月=6930
96.3.00000000.3.516500x6%x1個月=990
96.4.000000000.6.0000000x6%x15個月=21600
傑瀧國際有限公司95.1.000000000.3.116500x6%x1個月=990
95.3.00000000.3.120100x6%x12個月=14472
扣減工資合計6930+990+21600+990+14472=44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