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3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肆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