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9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3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萬7224元,及其中新台幣4萬9808元自民
國98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