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職此,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明文之。
二、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丁○、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1年10月2日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係自81年10月2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泛亞商業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泛亞商業銀行經經濟部同意於93年3月19日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寶華商業銀行」)。另寶華商業銀行於97年4月29日將其債權暨其抵押權讓與予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並經公告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於本院之新聞紙為憑,且於98年8月26日為變更登記,悉經辦妥土地抵押權登記有案。緣債務人丁○邀同相對人丙○○、 詹昌錦詹昌敏 為連帶保證人,於82年11月30日向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借款95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3年11月30日,並約定每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者,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依前揭契約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939,385元、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暨相關費用等,而上開債權業由更名後之寶華商業銀行讓與予聲請人,已如前述。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債權讓與公告新聞紙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5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丙○○於10日內就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2日公示送達於相對人丙○○,有公示送達公告新聞紙附卷資佐,相對人丙○○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命補正之,非訟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丁○所有之土地,惟相對人丁○業於91年1月21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於本院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丁○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伊之土地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鎮豐年 ││304│田│00│00│47.00│1/2││││││││││││││││││││││││││││├──┼───┼────┼────┼────┼────────┼─┼──┼──┼──────┼─────────┼──────┤│002│彰化縣│員林鎮│豐年││304-1│田│00│01│48.00│1/2││││││││││││││││││││││││││││├──┼───┼────┼────┼────┼────────┼─┼──┼──┼──────┼─────────┼──────┤│003│彰化縣│員林鎮│豐年││313│田│00│00│50.00│1/2││││││││││││││││││││││││││││├──┼───┼────┼────┼────┼────────┼─┼──┼──┼──────┼─────────┼──────┤│004│彰化縣│員林鎮│豐年││313-1│田│00│01│16.00│1/2││││││││││││││││││││││││││││├──┼───┼────┼────┼────┼────────┼─┼──┼──┼──────┼─────────┼──────┤│005│彰化縣│員林鎮│豐年││331│田│00│00│18.62│1/2││││││││││││││││││││││││││││├──┼───┼────┼────┼────┼────────┼─┼──┼──┼──────┼─────────┼──────┤│006│彰化縣│員林鎮│豐年││331-1│田│00│00│97.38│1/2││││││││││││││││││││││││││││├──┼───┼────┼────┼────┼────────┼─┼──┼──┼──────┼─────────┼──────┤│007│彰化縣│員林鎮│豐年││332│田│00│00│56.02│1/2││││││││││││││││││││││││││││├──┼───┼────┼────┼────┼────────┼─┼──┼──┼──────┼─────────┼──────┤│008│彰化縣│員林鎮│豐年││332-1│田│00│00│10.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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