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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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彰化縣溪湖鎮群府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戊○○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壬○○被告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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