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99年度司票字第2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8年10月30日│5,000元│98年10月30日│0000000││├──┼──────┼───────┼───────┼────────┼──┤│002│98年11月5日│5,000元│98年11月5日│0000000││├──┼──────┼───────┼───────┼────────┼──┤│003│98年11月10日│5,000元│98年11月10日│0000000││├──┼──────┼───────┼───────┼────────┼──┤│004│98年11月15日│5,000元│98年11月15日│0000000││├──┼──────┼───────┼───────┼────────┼──┤│005│98年11月20日│5,000元│98年11月20日│0000000││├──┼──────┼───────┼───────┼────────┼──┤│006│98年11月25日│5,000元│98年11月25日│0000000││├──┼──────┼───────┼───────┼────────┼──┤│007│98年11月30日│5,000元│98年11月30日│0000000││├──┼──────┼───────┼───────┼────────┼──┤│008│98年12月5日│5,000元│98年12月5日│0000000││├──┼──────┼───────┼───────┼────────┼──┤│009│98年12月10日│5,000元│98年12月10日│0000000││├──┼──────┼───────┼───────┼────────┼──┤│010│98年12月15日│5,000元│98年12月15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