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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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七號
受罰人即聲請人甲○○(即新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受罰人因任新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未能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處新台幣壹萬元罰鍰。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聲報者,各處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七日任新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竟遲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始向本院聲報,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可憑。聲請人不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向本院聲報,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三百三十四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