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
甲○○○
民國身分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洪桂如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設新被告丙○○住新
民國身分應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與被告間之收養關係准予終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緣民國(下同)六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原告乙○○、甲○○○夫婦收養被告丙○○為養子後,對其疼愛有加,並供其讀書至新竹中學畢業。詎被告役畢後,棄原告二人於不顧,逕自北上在外居住,對原告二人從未聞問。嗣被告更甚至不知節制,揮霍無度,積欠多家銀行之信用卡消費款項達二十四萬元之譜。因此,被告既對原告不聞問,又不時浪費財產,則本件收養顯然已有被告惡意遺棄原告二人及費財產之情事等得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情,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款及第第四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終止收養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其養子,現收養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稱謂欄記載明確,自堪信為真實。
三、經查,本件原告乙○○、甲○○○主張被告丙○○自役畢後,逕自北上在外居住,對原告二人從不聞問,有惡意遺棄等情,業經其提出被告欠款催繳通知書影本六紙、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影本二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富邦商業銀行調取被告信用卡申請書、歷次消費明細及繳款紀錄審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真實。
四、按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款所明文規定。又「養子終年在學校服務,雖在假期亦不返家對養親為必要之扶助保養,殊難謂非惡意遺棄他方」;「人子之於親,養志養體,兩難偏廢,故所謂惡意遺棄,不以養子怠於其對養親應盡之扶養義務為限,即其並無孝養之意思,亦復包括在內」,復經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三十三年上字第五二九六號判例、五十一年臺上字第二五六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自役畢後,既逕自北上在外住居,對原告二人不聞不問,則顯然已無孝養之意思,構成惡意遺棄。從而,參酌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訴請終止收養,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五、至於原告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四款之事由訴請終止收養部分,因其依選擇訴之合併提起,本院依同條第二款之規定准其所請,自毋庸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