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8674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許博軒
被 告 薛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3日下午4時43分在本
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金雅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8674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許博軒
被 告 薛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3日下午4時43分在本
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金雅芳